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县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21987********,汉族,陕西神木市人,初中文化,神木市**煤矿职工,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现住神木市**街**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06年7月5日因抢劫、强奸罪被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4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1日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下午,刘某某与朋友在神木**酒店聚餐、饮酒,酒后其驾驶陕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前往佳县,次日0时50分许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通镇街道处,被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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