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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00000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19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9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8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3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9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没有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钟山区**处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邓某某两手拿着物品,右肩挎一手提包在该处行走,随尾随其后,趁其不备将手提包内的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天网的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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