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现住兴仁市**街道**道工商银行斜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巴铃收费站经惠兴高速、兴仁市**收费站往兴仁市振兴大道方向行驶。4时25分许,行驶至兴仁市**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25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舜寓
检察官助理 田学仕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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