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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南充市顺庆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4点47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R*****小型轿车沿江东大道从万科向四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坪区江东大道金融广场处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由严某甲驾驶的川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甲车上搭载的曾某某、严某乙及严某甲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严某乙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

检察官:王必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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