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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都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门街**号,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菜市场内**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时03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T的红色野马牌小型轿车,沿秦都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便利店附近时,被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卢某某事发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焱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0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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