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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70914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xx乡xx村xx组,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于2020年6月18日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办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位于紫云县xx乡xx村xx组砍柴时,为清理地里的烤烟杆和杂草方便种植庄稼,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集起来的烤烟杆和杂草点燃,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由于当天天气干燥风大,火势无法控制,火灾于第二天清晨才彻底熄灭。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失火现场进行勘验检测,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13.1亩,其中,林地面积112.5亩,非林地面积0.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高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意见书。

量刑情节证据有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补植复绿方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不慎引发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紫云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向受损村民进行赔偿,得到村民的谅解,并承诺进行补植复绿,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结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七一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85

                                   

附件

1.被告人李昌举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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