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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边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街**路**巷**号。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施某某现场酒精呼气值为147mg/100ml,后带至定边县人民医院抽血时脱逃。2020年12月9日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新亚

                              检察官助理 薛富霞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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