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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D****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出发,行驶至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24mg/100ml。

另查明,在被查获后,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许惠民的身份信息,企图逃避处罚,后经民警教育后改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82242****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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