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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谷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办事****小区**住府谷县老高川恒益煤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0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平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20时13分,徐国平醉酒驾驶车号为鲁A****2大众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野大线老高川镇龙腾大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国平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出乙醇,浓度为10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BG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徐国平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2.被告人徐国平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平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三宝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国平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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