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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现住该址。被告人吴某甲曾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吴志育窜至廉江市**镇**酒店停车场处,窥见被害人林某甲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遂溪县**镇一名年男子(未查明身份),得款35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吸毒挥霍。经鉴定,该车值款人民币2340元。

2.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廉江市**镇**小区门前处,窥见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遂溪县**镇一名年男子(未查明身份),得款25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吸毒挥霍。

2.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廉江市**镇**超市停车场处,窥见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遂溪县**镇一名年男子(未查明身份),得款45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吸毒挥霍。

4.2020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廉江市**镇**宾馆停车场处,窥见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且钥匙被遗落在车上,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甲在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廉江市公安局民警于**宾馆外的马路处抓获,并当场扣押涉案摩托车一辆及作案工具一批。破案后,该车已被发还给被害人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累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1月9

                                   (院印)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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