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丹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519**********,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镇**行政村*****村***号。2021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志丹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杏河镇赶集时购买了两个铁夹子,后给每个铁夹子系上长约七八十公分的细钢丝绳,在钢丝绳的另一端系上用钢筋制作的橛子,为防止狗獾吃玉米准备在自家玉米地猎捕狗獾。2020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高某某在明知不能进行非法狩猎的情况下,在其家背台玉米地设下铁夹子打死狗獾3只;在**村背台玉米地设下铁夹子打死狗獾1只、野猫1只;在其家高台玉米地设下铁夹子打死狗獾1只。高某某将打死的狗獾、野猫尸体带回家后,将皮剥下来,狗獾皮放在窑洞中晾干,将狗獾肉、野猫肉装进塑料袋储存在冰柜里准备出售。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铁夹子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高某某所猎捕的动物中有五只为狗獾,隶属于鼬科獾属,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一只为豹猫,隶属于猫科豹猫属,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规定,鼬科所有种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800元,猫科其他所有属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15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物品销毁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狗獾5只、豹猫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维武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志丹县杏河镇沙湾行政村*****队村***号

2.案卷贰卷;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