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乙,绰号进某某,性别:**,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3********,**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2月1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饮酒后驾驶贵D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河东信用社出发经思南县城乌江一桥东桥头往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柑子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65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乌江一桥东桥头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4.88mg/100mL。
2020年4月9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紫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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