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王XX,男性,199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0204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王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王XX(已判决)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王村大沙老厝附近,将王雪明一辆摩托车(粤VCW770,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现被盗的摩托车已无法追回。
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王XX(已判决)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王村寨内附近,将周淡君一辆摩托车(粤V8J796,价值人民币450元)盗走。现被盗的摩托车已无法追回。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王XX(已判决)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王村寨内附近,将廖太清一辆摩托车(赣BE102K,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现被盗的摩托车已无法追回。
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王XX(已判决)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王村新填附近,将王淡明一辆摩托车(赣B5J684,价值人民币350元)盗走。现被盗的摩托车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伟航
检察官助理 吴锐鸿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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