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徐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和杨某甲相约到**镇**村附近河边电鱼,徐某甲带自己网购的电鱼机和杨某甲去河边时遇到在家干活徐某乙,徐某乙说等干完活去找他们一起电鱼。徐某甲和杨某甲到河边后,由徐某甲背电鱼机电鱼,杨某甲负责捞鱼。过了几分钟徐某乙赶到参与一起电鱼,并负责用桶装鱼。三人电了半个小时左右,被榕江县公安局忠诚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三人所电的鱼有餐条、平鳍、虾虎鱼等鱼虾共计585条,经称量净重1.16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电鱼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徐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徐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丕贵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徐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我院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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