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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4日晚21时许,因郑某驾驶铲车在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村施工时将被害人刘某甲的田地平整,刘某甲阻挡郑鹏铲车,不让铲车离开现场。郑某便叫来被告人丁某与郑某乙、任某三人帮忙。丁某与郑某、郑某乙、任某等人和刘某甲发生口角后欲将刘某甲强行拉开,遭到刘某甲的反抗,丁某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击打刘某甲左胳膊和背部数下,造成刘某甲左臂尺骨中段骨折,左上臂挫裂伤。2014年10月30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左臂及左胸部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胸部损伤致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杰

2015年83

附:1、被告人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管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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