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某盲或半某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3时许,杨某某在沿河县**镇**村**组**村公路上,与联某村脱贫攻坚驻村干部协商是否可以将蒲某高家大约2平方米左右的土地硬化作为自家房屋马路坎下的出行道路。在杨某某与驻村干部协商的过程中,蒲某高的妹妹蒲某乙正在给王某武家修建房屋,蒲某乙听见杨某某与驻村干部协商的内容后,蒲某乙与杨某某因故发生口角。在双方对骂的过程中,蒲某乙捡起一块修建房屋的碎砖头砸向马路坎上的杨某某,杨某某躲开后,也随手捡起一块烂砖头向马路坎下站在王某武家院坝内的蒲某乙砸去,砸在蒲某乙的左手虎口处,致使蒲某乙左手掌骨骨折,经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蒲某乙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作案工具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蒲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蒲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万山看守所;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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