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津C6****/津D****挂号半挂汽车列车沿遵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宝线49KM+300M处,遇赵某某驾驶畜力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倩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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