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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泉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礼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时30分许,段某某在西张堡镇沿村饮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段某甲)沿阡礼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礼泉县城,当行驶至城关镇尖张村路段时,撞向路上搭建的简易棚,致棚内放置的灶具、桌椅等损坏,陕D*****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陕西省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血液标本进行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

检  察  官:董良英

                              检察官助理赵晨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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