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23时许,驾驶摩托车窜到罗定市**街道**路**附近,看见被害人范某某将小车停放在旧血站门前没有锁车门,待范某某及其朋友离开后,上前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取了范某某的人民币8500多元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第二天,黄某某用其中盗窃得来的4000元购买了一台苹果 11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笔录;(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柱天
检察官助理:梁忠全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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