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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50号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5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8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377线英德市下太镇28KM+900M路段时,由于驾驶不慎发生车辆自翻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血液进行酒精鉴定,鉴定结果为142.8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京宏

                              检察官助理 郭星华

                              2020年10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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