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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73********,汉族,在职大学学历原广东梅州******科员,原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农场******号,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贪污,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甲在负责管理梅州市******电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支票从**电站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911010********)中支取13笔公款合计人民币29118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擅自安排使用,除去支付发电工人工资133000元、发电分成奖励67100元、维修圳道费用9350元、维修机器费用3500元、增值税8256.53元和电站变压器损耗及照明电费21963.23元,余款48010.24元被其侵吞,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20年3月18日,钟某甲到蕉岭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税款开票查询清册、购电明细表、支票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铁军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项人民币4775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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