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6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办事**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等三人盗窃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20年7月8日重报。其间,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龙某某经共谋后,由胡某某驾驶一辆借用的车牌为贵B**的红色英伦牌小轿车载王某某、龙某某到贵州省贞丰县北盘江镇。王某某与龙某某二人采取徒手掏包的方式,在北盘江镇的**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于上衣口袋的一部绿色华为牌nova5por型号手机盗走;在北盘江镇的**店铺旁将被害人文某某一部深蓝色VIVO牌Y97手机盗走;在北盘江镇的**店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玫瑰金色华为牌NOVA3E手机盗走;在北盘江镇的**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钟某某一部紫红色VIVO牌Y93手机盗走;在北盘江镇的**宾馆旁将被害人周某某一部渐变红色VIVO牌X23手机盗走;在北盘江镇**药店门口将被害人周某乙一部蓝色VIVO牌智能手机盗走。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39元;文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8元;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钟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29元;周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9元。
2、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龙某某经共谋后,由胡某某驾驶一辆借用的车牌为贵B**的红色英伦牌小轿车载王某某、龙某某到贵州省盘州市坪地乡。王某某与龙某某二人采取徒手掏包的方式,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一部紫红色华为牌荣耀10手机盗走;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内的**跆拳道馆旁将被害人印某某一部粉红色VIVO牌Z3i手机盗走;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内**超市旁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红色苹果牌8P手机盗走;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内**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乙一部紫色OPPO牌智能手机盗走;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店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VIVO牌X7手机盗走;在盘州市坪地乡农贸市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黑色华为牌P20手机一部盗走。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黄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2元;印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8元;陈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9元;黄某乙超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79元;将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VIVO牌X7手机盗走;李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玉华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