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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溪县院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房。2010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遂溪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8日,因吸毒被遂溪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逃、另案处理)、黄某某、苏某丙(后两人已判决)合谋,用扑克牌 “推船”方式开设赌场,并以抽水的方式谋取利益。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每天都变更赌场地点,并由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丁、钟某某(后两人已判决)为赌场望风看路的方式“盯梢”,安排人员在前一天赌博的地点等候前来参与赌博的人员,告知他们当天在何处开赌。该赌场每日参赌人数有二十多人在参赌,赌注最低10元、最高不封顶,赌场每局抽20元。被告人苏某甲从中分得400元。

在2020年5月21日,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民警当场查处,并当场扣押桌子一张、凳子三张、赌资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同案人苏某丁、黄某某、苏某丙、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证人李某某、莫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8、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9、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

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苏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扑克牌赌“推船”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六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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