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邀约被害人田某某到位于铜仁市碧江区瑞景精品酒店8326号房进行按摩,在按摩过程中刘某某借用田某某的手机玩游戏并套取田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期间趁田某某不被秘密将田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共转账人民币8100元(以下币种同),后将相应的转账记录删除并将田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2.2020年6月5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金滩益康足疗内,以假名“周治鹏”的身份找到被害人陈某某为其洗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卡限额、玩游戏输钱需要借款充值为由骗取陈某某信任转账给自己,先后六次向陈某某诈骗共计44000元,实际上将诈骗所得金额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3.2020年6月8日至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金滩益康足疗内,以假名“周治鹏”的身份找到被害人杨某某为其洗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朋友需要用钱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杨某某信任转账给自己,实际上是刘某某分别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相互进行聊天骗取杨某某信任,先后三次向杨某某诈骗共计21000元,实际上将诈骗所得金额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4.2020年6月1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赵某某欲购买手机,后赵某某带了一部华为牌P40pro手机、一部苹果11牌手机到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附近刘金马居住的橙子酒店内,刘某某拿到手机后谎称自己去找钱将手机带离酒店,后刘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钱将手机带走,被骗手机价值共计118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总金额为8100元,诈骗总金额为7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嫌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琴
检察官助理 杨璐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3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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