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住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从其表哥杨某丙家中拿来一支生锈的疑似枪支,经杨某甲打磨后,其将该疑似枪支一直藏匿在家中未使用。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能的自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并藏匿于其家中,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罗琪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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