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5〕 525号
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男,1982年**月**日1982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2******441702198204173318,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巷**号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碧桥村委会连塘村八巷5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李始学,男,1977年**月**日1977年12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7******441702197712012217,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街道金鸡西路34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徐达彬,男,1980年**月**日1980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0******441702198012153312,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巷**号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山津村委会东边村二巷4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孔卫红,男,1986年**月**日1986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6******441723198610152012,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房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明星网吧后面一出租屋401房(户籍地**址:阳江市阳东**村委会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石岗村委会*****高信二村5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吴伟玲,男,1984年**月**日1984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441723198408161337,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个体经营**业主,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大沟村委会许屋村8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刘志海,男,1986年**月**日1986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6******441723198612106132,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厂汽车维修厂**老板,住阳江市江城区**路**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丽嘉酒店附近一出租屋(户籍地**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巷**号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岗表村委会豆岗村二巷2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余惠华,男,1985年**月**日1985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5******441723198506246115,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厂汽车维修厂**老板,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巷**号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观光茶亭背四巷13号(户籍地**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巷**号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宁光村委会沙角仔村二巷1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吴红彦,男,1984年**月**日1984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441723198412166114,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厂汽车维修厂**老板,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巷**号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地朗村委会大寨村九巷9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林良湛,男,1979年**月**日1979年6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9******441702197906270310,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装修工,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小区**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富康小区D1504(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街**巷**号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神农街二巷39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陈港明,男,1988年**月**日1988年1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441702198801141410,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街**巷**号**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东湖二街三巷10号之一(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街道**社**号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漠阳永宁社89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李志光,男,1989年**月**日1989年10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9******441781198910184634,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春市**镇**村**队**号阳春市岗美镇岗美村委会留一队52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刘雪松,男,1987年**月**日1987年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7******441723198702104739,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园**号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江南新城乐园街41号(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巷**号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清冲村委会清湖村十一巷9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4月24日被逮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李某甲李始学、孔某某孔卫红、徐某某徐达彬、吴某甲吴伟玲、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吴某乙吴红彦、林某某林良湛、陈某乙陈港明、李某乙李志光、刘某乙刘雪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关某某关红彦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三人合伙经营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路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的某“江西五十铃”汽车修理厂作为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和欧计权、阿彬(两人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的场地,并收取相应的场租费。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负责赌场管理和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徐达彬负责赌场的发牌和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李始学负责管理赌场秩序和抽头渔利款项。被告人孔某某孔卫红负责分发赌场“利是”。被告人吴某甲吴伟玲负责管理赌场秩序和赌场内放贷。被告人林某某林良湛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来赌场赌博和赌场放贷。被告人陈某乙陈港明、李某乙李志光、刘某乙刘雪松在赌场内放贷给参赌人员。按照赌场规矩,在赌场内放贷给参赌人员2000元给参赌人员,可以从被告人孔某某孔卫红处获得赌场经营者分发的100元利益。2015年3月14日、15日两晚,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纠集曾某某曾昭雄、黄某某黄荣欢、周六记等多名参赌人员在**汽修厂赌场内以“三公大吃细”的形式赌博,每局赌资2000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李某甲李始学、徐某某徐达彬、孔某某孔卫红等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港明、李某乙李志光、吴某甲吴伟玲、林某某林良湛、刘某乙刘雪松在赌场内放贷在2000元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吴某乙吴红彦共同分得该赌场的场租费1500元。2015年3月16日2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路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某“江西五十铃”维修厂将正在进行赌博的陈某甲陈大理、李某甲李始学、孔某某孔卫红、徐某某徐达彬、吴某甲吴伟玲、林某某林良湛、陈某乙陈港明、刘某乙刘雪松、李某乙李志光、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吴某乙吴红彦等人及现场参赌人员曾某某曾昭雄、黄某某黄荣欢、梁某某梁启钊等多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0000余元及扑克牌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缴获的赌资及赌具等物品。3、证人黄某某黄荣欢等人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孔卫红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大理、李某甲李始学、孔某某孔卫红、徐某某徐达彬、吴某甲吴伟玲、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吴某乙吴红彦、林某某林良湛、陈某乙陈港明、李某乙李志光、刘某乙刘雪松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始学、孔某某孔卫红、徐某某徐达彬、吴某甲吴伟玲、刘某甲刘志海、余某某余惠华、吴某乙吴红彦、林某某林良湛、陈某乙陈港明、李某乙李志光、刘某乙刘雪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二О一五年九月一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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