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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0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009281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阳春路52号4单元附2号。2015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8月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0时左右,被告人戴某某来到位于都匀市三道河廉租房5栋2单元502室韦某某住宅房门前,欲使用钥匙打开韦江英住宅房门,发现房门从屋内反锁,并听到屋内传出男子说话的声音,遂怀疑韦某某与他人有染。便让韦某某打开房门,未果后,被告人戴某某先是破坏房门把手,而后躲藏在韦某某住宅房门外一围墙转角处。待被害人王某某、证人陆某某走出韦某某住宅房门时观察情况时,被告人戴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对方,随后三人发生肢体冲突。接着,被告人戴某某持刀将受害人王某某腹部刺伤后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锐器刺破髂总动脉致大失血导致死亡。2020年7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折叠匕首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尸体解剖检验的情况说明、某某尸检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有戴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图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殷承豹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其中:公安卷8册、检察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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