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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在九台区**镇**村**煤矿盗窃废铁50斤。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43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4月5日,在九台区**镇**村羊**煤矿盗窃废铁714斤,卡缆21对。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564元。

被告人关某某2019年6月1日晚,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九台区**镇**村**煤矿盗窃废铁630斤。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范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保证书,分户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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