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在九台区**镇**村**煤矿盗窃废铁50斤。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43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4月5日,在九台区**镇**村羊**煤矿盗窃废铁714斤,卡缆21对。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564元。
被告人关某某2019年6月1日晚,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九台区**镇**村**煤矿盗窃废铁630斤。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范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保证书,分户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