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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刑检刑诉〔2018〕5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因吉林省**有限公司在九台区**镇**村**组“**”地块进行污水管线施工时,挖掘机司机误将政府征收以外的刘某某家耕地破坏,刘某某便冒充土地主人,骗取该公司土地赔偿款人民币38000.00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丁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土地台帐、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岩

2018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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