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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刘某甲受贿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55********,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长春市**委副主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路派出所。无前科劣迹。2019年7月9日,长春市监察委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9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长春**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在**施工费用仲裁案件过程中,分别在指定首席仲裁员、造价公司入围及选定、仲裁双方合同效力争议、仲裁裁决签发、首席仲裁员回避等方面,接受施工方律师李某甲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甲给予的钱款共计52万元。

1、2012年春节,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市**办主任、市**委副主任期间,**仲裁案施工方代理律师李某甲,为下一步在**仲裁案件中能得到刘某甲的照顾,以拜年的名义在刘某甲家楼下送给其2万元,刘某甲将此款据为己有。

2、2012年3月,**仲裁案过程当中,李某甲为沟通造价公司入围,到被告人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刘某甲答应帮忙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3、2012年中秋节期间,**仲裁案过程当中,为了被告人刘某甲能支持李某甲方在**仲裁案中提出的仲裁双方工程合同有效等提议及尽快下发仲裁裁决,李某甲在刘某甲家楼下送给其20万元,刘某甲答应此事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4、2013年春节,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在**仲裁案给予的帮助,李某甲在刘某甲家楼下送给其10万元,刘某甲将此款据为己有。

5、2014年春节,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在**仲裁案尾款仲裁中给予的帮助,李某甲在刘某甲家楼下送给其10万元,刘某甲将此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刘某甲已将上述赃款依法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综合破案情况说明、仲裁裁决文书及相关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全部退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茹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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