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5********,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清丰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街**栋**门**号。因吸毒于2017年9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9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洛阳市涧西区多次从刘某乙处购买毒品并贩卖给刘某丙、董某某、牛某某,贩卖“黄皮”共计13.6克,“冰毒”共计5.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每包40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丙贩卖“冰毒”9次14袋,合计5.6克;贩卖“黄皮”1次1袋,合计0.4克。
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黄皮”10次10袋,合计4克。
3、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每包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牛某某贩卖“黄皮”23次23袋,合计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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