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当行至化州市平定镇旺垌村委会屋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被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