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呼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本村。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呼某甲与被害人呼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呼某乙从呼某甲家门前经过时,呼某甲站在自家房顶上用砖块砸呼梅珍,致使呼某乙的右手大拇指受伤。2012年6月20日,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呼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20年3月10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呼某甲在作案时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3月12日,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呼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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