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现住澧县**花园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4月23日;第二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向普伴公司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4%。2016年10月的某天上午11时许,孙某成、孙某双(另案处理)指使孙某坪、曹某朝、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家门锁撬开并安排曹某朝(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居住在被害人周某某家。之后余某某(周某某女儿)多次要求曹某朝和被告人孙某某离开,曹某朝和被告人孙某某拒不离开。
2016年10月的某天晚上,余某某、瞿某(周某某女婿)来到周某某家拿自己的物件,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叫来了孙某双、孙某坪、曹某朝等人,孙某双等人来到周某某家并对余某某、瞿某进行了殴打。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居住在被害人周某某家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臣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8663****)
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和证人名单一份;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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