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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枫港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宋某某因生有重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6年在南昌相识后同居了一段时间,之后因胡某父母的反对,二人又分开了,但是胡某某和宋某某一直保持着联系。2019年4月,宋某某告诉胡某说她有个“哥哥”有做生意的门路,可以带胡某某去做生意,胡某某信以为真。于是2019年4月20日左右,胡某某来到宋某某家里等消息,并和宋某某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6月21日晚上,胡某某告诉宋某某说如果没有生意做,他就要回南昌,胡某某语气较凶。宋某某见胡某某要走,就说知道留不住他,心理很不高兴,之后二人没有争吵,还是和往常一样一起睡觉了。等到2019年6月22日早上9时许,当时只有宋某某和胡某某二人在家,宋某某趁胡某某还在熟睡之际,使用工具对胡某某的脸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乱打,导致胡某某的左前额、左眼、手臂等多处身体部位受伤。胡某某被打醒后,从床上爬起来往客厅里跑,但是宋某某没有再追打他,于是胡某某又返回卧室,叫宋某某打电话给其父亲宋某甲,送自己去医院治疗,否则自己的眼睛就废了,但是宋某某还是愣在那里。胡某某情急之下就打了宋某某几巴掌,宋某某被打醒后,又用工具打胡某某,但被胡某某用手挡住并夺下工具。之后胡某某拿起床上的手机来客厅打电话给宋某甲,叫宋某甲赶紧回来。十分钟后,宋某甲从外面回来,简单询问情况后,便和宋某某一起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7月10日10时许,宋某某在其父亲宋某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2019年7月9日,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5日,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宋某乙、宋某甲、张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文

2020年1月6日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县**医院住院治疗,联系电话18370373***(付某某,宋某某的表哥)。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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