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廖磊,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0********,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号,无职业。2002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磊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磊明知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依然于2020年8月16日居间介绍帮助胡某某从上线“刘云猴子”处购买700元甲基苯丙胺,重量约0.7克。毒资由胡某某微信支付给廖磊,随后由廖磊支付给“刘云猴子”,“刘云猴子”发货在白竹路**酒店马路对面的一辆白色桥车车底下,然后由廖磊通知胡某某去拿的冰毒。
2.吸毒人员黄某某向被告人廖磊购买过4次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黄某某联系廖磊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300元给廖磊,由廖磊通知“刘云猴子”发货到**楼**楼梯道口处,然后由黄某某自己取的甲基苯丙胺,同时黄某某使用支付宝转了100元好处费给廖磊,事后黄某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到廖磊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7月17日15时许,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400元给廖磊购买甲基苯丙胺,交易地点在廖磊家中,黄某某同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30元好处费给廖磊,交易完后黄某某和廖磊在廖磊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020年8月2日下午,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0元给廖磊购买甲基苯丙胺,交易地点在廖磊家中,黄某某同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200元好处费给廖磊,交易完后黄某某和廖磊在廖磊家中吸食了冰毒。2020年8月14日下午,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0元给廖磊购买甲基苯丙胺,交易地点同样在廖磊家中,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200元好处费给廖磊,交易完后黄某某和廖磊在廖磊家中吸食了冰毒。吸毒地点均是在廖磊家中的客厅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等;
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磊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辨别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磊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正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磊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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