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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开平市**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邝思衡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张超明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张某文、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投注共476421.95元,并获利13000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张某文、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缴获的手机等;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手机一台,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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