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曲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9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被告人曲某某家东屋,被告人曲某某因与妻子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持菜刀将被害人高某某面部割伤。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靖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