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9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被告人曲某某家东屋,被告人曲某某因与妻子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持菜刀将被害人高某某面部割伤。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靖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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