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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东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到东源县**村**栋**号梁某某商铺闲聊; 杨某甲也在隔壁商铺喝酒,杨某甲在喝酒期间,想起一个星期前与被告人曹某某打麻将时曾发生口角,扬言要殴打曹某某。22时许曹某某徒步离开商铺回家,杨某甲也驾驶摩托车离开。当曹某某步行到东源县**村**栋**百货门前旁边时,见杨某甲手拿铁锤坐在摩托车上挡在路中,曹某某立即跑进**百货内在货架上拿了一把菜刀出来门口与杨某甲对峙,期间杨某甲用铁锤殴打曹某某背部,曹某某用菜刀砍伤杨某甲腹部等部位。事后曹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身体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

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证言;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视频资料;通话清单;病历资料;杨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查询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

6.鉴定文书;

7.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2019年10月17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及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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