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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开发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7日0时4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粤K0C****小型轿车,在化州市橘城西路化州大桥西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案发后被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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