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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偃师市人现租洛阳市洛龙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5日本院批准,于同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潘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并贩卖给他人。2019年8月1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在洛阳市洛龙区**苑**号楼**单元**号李某某住处,查获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33张银行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霞

检察员:张  畅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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