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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1********,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许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经营一家**奶茶店。2019年11月3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许某某的奶茶店买奶茶,趁许某某制作奶茶之际,将许某某放于吧台上的正在播放电影的VIVO牌Z3I手机盗走。后李某某连夜流窜至洛阳市洛龙区、涧西区、西工区多个超市、便利店,盗刷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购买香烟、零食等,合计人民币10560.3元。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伊川县丁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配件店,将许某某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Z3I(6+128G)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61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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