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的福田牌红色货车(车牌号码:粤P51****)的车上多次容留朱某某吸食曲马多。
1.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货车(车牌号码:粤P51****)载着朱某某去**镇卸矿,在行驶到**镇**村国道旁的一个加水站停车加水时,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2.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朱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的货车一起上**镇大顶矿山拉矿,在去的路上,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朱某某叫被告人杨某某开货车到源城***帮其拉钢材,两人从**镇出发到了源城***钢材厂后,在工人装钢材期间,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4.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到朱某某店门前,朱某某上车与杨某某聊天,后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 通话记录清单;
3. 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 车辆信息;查询记录;
5.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6.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7. 证人朱某某证言;
8. 辨认笔录;
9. 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抽样笔录;
10.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11. 鉴定意见;
1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货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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