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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的福田牌红色货车(车牌号码:粤P51****)的车上多次容留朱某某吸食曲马多。

1.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货车(车牌号码:粤P51****)载着朱某某去**镇卸矿,在行驶到**镇**村国道旁的一个加水站停车加水时,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2.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朱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的货车一起上**镇大顶矿山拉矿,在去的路上,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朱某某叫被告人杨某某开货车到源城***帮其拉钢材,两人从**镇出发到了源城***钢材厂后,在工人装钢材期间,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4.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到朱某某店门前,朱某某上车与杨某某聊天,后杨某某拿出两粒曲马多与朱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 通话记录清单;

3.​ 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 车辆信息;查询记录;

5.​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6.​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7.​ 证人朱某某证言;

8.​ 辨认笔录;

9.​ 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抽样笔录;

10.​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11.​ 鉴定意见;

1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货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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