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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48********,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乡**村委会**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余年前,被告人杨某甲父亲去世时,遗留下一支火药枪、一支射钉枪,后被告人杨某甲长期非法持有。2016年,被告人杨某甲在云龙县**乡**村委会与同村人王某某(已死亡)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三包射钉弹,后该枪支由被告人杨某甲长期非法持有。2019年5月23日,云龙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被告人杨某甲家中,经民警工作,杨某甲主动将三支枪及191粒射钉弹、4枚钢珠交给公安民警。

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两支、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林

                                检察官助理:李齐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727****。

2.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枪支、弹药现存于云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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