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段**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从2018年9、10月份起准备实施招嫖诈骗,通过小广告购买了手机和手机号码,并印制了招嫖小卡片,将做好的卡片寄到了广东湛江、阳江、茂名、江门等地,段某某取货后就到宾馆散发,之后就等人打电话。2018年11月下旬就有嫖客打电话要小姐,段某某先发美女的图片给对方,并介绍服务项目和收费情况,对方选好后,段某某就让对方加日常使用手机号为1807030****的微信(微信号******,昵称为“()莪”),要求先交100元保证金,再把事先制作好的小姐视频发给对方,谎称小姐已经上车,需要付完服务费小姐才会上门,等对方把钱付完后,段某某就把对方微信拉黑。
经调查,自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8月下旬期间,晚上10点之后至次日凌晨用微信发招嫖红包至微信******的总金额为34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群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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