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12时许指使洪某某、江某某、程某某(以上三人因本案已判刑),在九台区**街**小区**期**门市房内,对欠钱未还的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侮辱殴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3小时。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口外伤构成轻微伤。现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程某某、洪某某、江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4.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借据、收条、刑事判决书;
5. 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振科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起诉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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