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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地项目部一办公室内,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对前来拉架的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马某某鼻部挫伤、右眼挫伤、鼻出血、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明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01060****。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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