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院**号。因盗窃于2013年1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3年3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本案同因)于2017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多次在洛阳市洛龙区、老城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苗某某(已判决)与贾某某在洛龙区**镇**村“**浴池”门口处,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80元。
2、2017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已判决)与贾某某在老城区**路“**网吧”门口处,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森地牌电动车。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0元。
3、2018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在洛龙区**家具城西侧货梯口处,窃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的一辆黄白色森地牌电动车。
4、2018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在洛龙区**大道西侧“**火锅店”门口处,窃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5、2019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在洛龙区**镇**村内,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森地牌二轮电动车。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6、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在洛龙区**镇**村**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森地牌电动车。
7、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与贾某某在洛龙区**镇**村内,窃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深蓝色森地牌电动车。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向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投案,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报案材料等书证;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全书
检察官:王书凯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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