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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袁某某)(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吉林省辉南县****小区**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28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网络游戏“龙腾世界”平台中,与马某某(在逃)使用虚假身份冒充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以出售游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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