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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汉族,大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号,住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他人购进假飞天茅台酒,然后销售给胡某某两箱,收取2.1万元,销售给李某某四箱收取4万元,销售给王某某四箱收取4万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时,查获其所开的红色长城汽车(豫A*****)内还有8箱零2瓶假飞天茅台酒尚未出售,按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茅台酒出厂零售价1499元/瓶,货值金额为7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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